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而在最新出台的政策中,所谓的“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这一执行多年的同等学力申硕考生条件被修改成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同时规定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微博]服务中心认证。这无疑扩大了同等学力申硕考生所覆盖的考生范围,也给很多想要参加这一考试的考生提供便利。
根据原有规定:“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新规定对上述年限规定进行了放宽:申请学位人员通过上述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更加适应大部分人在职学习提高的特点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要求,必将减少在职人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人员提供了更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