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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


时间:2014-04-11 10: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教育部(教外办学[2013]91号)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二、加强全面统筹,优化布局结构
(一)加强类别统筹。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纳入办学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坚持强强合作、典型示范,真正引进强校、名校。鼓励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挥双方学科优势,在相近或相关领域开设学科专业,推动学科协同创新。”

编辑观点:
教育部今后对申请新建独立法人、独立设置的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审批上应该是“严格限制、要求高水平”,应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审批措施,对新建举办独立中外合作大学的外方高校必须是世界名校。


编者认为:
教育部已批准的8个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个现象:
一是外方合作者并不全是在其本国(地区)的名校或世界名校:如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港澳地区合作者:香港浸会大学;温州肯恩大学的外方合作者:美国肯恩大学;这几所大学并不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校,也谈不上世界名校。
二是存在异地办学现象:
西交利物浦大学在苏州,之于西安交通大学属于异地办学;昆山杜克大学在昆山,之于武汉大学属于异地办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在珠海,之于北京师范大学属于异地办学。这三所中外合作学校并不能对西安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产生有效的辐射和反哺作用。

 
二、教育部(教发[2011]9号)文件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立。
1.调控政策。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含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本科学校),应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具体规定: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四)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校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名义正式报我部,当年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情况将由我部汇总并在网上向全国公示。
 “十二五”期间我部继续坚持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独立学院转设可以不受此节奏的限制,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设立,也可以不受上述节奏的限制,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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