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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有涉及中外合作办学


时间:2021-12-21 11:33 来源:未知 作者:高老师 点击:

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与出国留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有以下几条信息

 

广泛惠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家长、高校师生、社会力量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者,以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等多个群体。

在“取消部门规范项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的第七、八、九条中,通知分别对《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简化,其中:

第十三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第二十一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通知取消的29项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七)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八)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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